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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交社保少部分企业交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11-23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外来工在处理企业少交社保问题时,常存在一些错误操作,需特别注意避免。
1. 忽视证据收集:部分外来工未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等关键证据,导致投诉或仲裁时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水平,影响维权结果。
2. 超过维权时效:虽然社保补缴无明确时效限制,但劳动监察部门对社保违法行为的查处时效为2年(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若超过时效可能导致行政部门无法介入。
3. 轻信企业口头承诺:部分企业以“后续补缴”“年底统一处理”等口头承诺拖延时间,外来工若未及时采取行动,可能错过维权时机。
若你不确定自己是否存在上述错误操作,或需要更详细的维权指导,可向我们律师团队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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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处理企业少交社保问题时,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
1. 企业已注销或破产:若企业已注销或破产,外来工要求补缴社保的难度会增大,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社保费用,但可能因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全额补缴。
2. 外来工在多个城市缴纳社保:若外来工在多个城市工作并缴纳社保,需将社保关系转移合并,若其中某个城市的企业少交社保,会影响整体缴费年限和待遇计算,需分别向各城市的社保机构投诉补缴。
3. 企业与外来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此类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外来工仍可要求企业补缴社保,但需证明协议是在企业胁迫或误导下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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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外来工企业少交社保的问题,我们结合《社会保险法》的具体条款来分析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结合问题,外来工与本地员工享有同等社保权益,企业少交社保属于未足额缴纳的违法行为,员工可依据上述条款要求企业补缴,社保征收机构也有权责令企业限期补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还将面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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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遇到企业少交社保的问题,核心是企业未依法足额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员工有权要求企业补缴。
外来工遇到企业少交社保的问题,核心是企业未依法足额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员工有权要求企业补缴。
1. 若企业仅缴纳部分险种(如只交养老保险,未交医疗保险):员工可要求企业补缴缺失的险种,因为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企业需足额缴纳所有法定险种。
2. 若企业按低于实际工资的基数缴纳社保:员工可要求企业按实际工资基数补缴差额,因为社保缴费基数应按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月实际工资确定。
3. 若企业未为外来工办理社保登记:员工可要求企业立即办理登记并补缴自用工之日起的社保费用,因为企业需在用工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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